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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50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镇汇水村大塘角组。
被执行人:***(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1710-1711房。
法定代表人:杨**。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51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欠款,双方笔录确认并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本院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费24151元上缴诉讼费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可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505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利纯
审判员  冯匡华
审判员  饶志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