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2民初2436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女,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第三人:***,女,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中一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121号旭辉花园5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0916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中一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