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3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广东梦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理人:李祝清,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住惠东县,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淑婷,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蕉田双联店。
法定代表人:翁应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锋,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港口中心小学,住所地:惠东县港口镇大澳村。
负责人:陈振雄,校长。
原审被告:惠州市劢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380号波士顿亨信大厦6层61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汉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风忠,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县港口中心小学及原审被告惠州市劢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23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另,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1元,我院准予其至本案裁判前缓交。经二审查明,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再次向***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并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上诉人未在限定日期内缴交,也未再次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上诉人***已超过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8元,减半收取4094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8元,本院予以退回409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徐国华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彦怡
书 记 员 张丽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