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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某经营部;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5095号 原告:遂昌县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经营者:***,男,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遂昌县某经营部与被告江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遂昌县某经营部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县某经营部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遂昌县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