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扬州扬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23号 原告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扬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区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扬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