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2243号之一
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区(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告):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新区向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1%股权的冻结。为保证保全措施顺利进行,申请人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以东、****以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号,宗地面积62833平方米)向本院提供担保,子公司江苏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已对申请人***、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持有的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1%股权的冻结。
二、查封江苏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以东、****以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号,宗地面积62833平方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