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2243号
申请人: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新区向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区(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7644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7644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