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9246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9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华东城B31-113号。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坚,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香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鹤,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5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5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连云港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96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9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军芳
审判员  郭 锐
审判员  孙楚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