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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72民初193号
原告:厦门安港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滨路**杏林镇工贸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617896。
法定代表人:马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薇,北京盈科(厦门)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南环路**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
法定代表人:倪福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文,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刘亚东,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文,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61Y。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香山路**代码:91440101572174997X。
法定代表人:张虎雄。
原告厦门安港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亚东、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94454.31元;2.判令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起至给付全部工程款之日,以未付工程款5794454.31元为基数,分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其中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1144943.93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支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433811.48元);3.判令被告刘亚东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连带付款责任;4.判令被告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区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未付工程款项下的补充付款责任;5.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1年10月13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2.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2021年10月15日,原告以各方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安港船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安港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建华
审判员黄斯
人民陪审员冯中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碧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