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香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青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70号1栋7层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守良,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煜,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并非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其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签订的《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2017年生产剥离工程(第二标段)——土方剥离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负责案涉工程的土方剥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841-201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相关规定,案涉工程属于土木工程范畴,属于建设工程的一类。显然,案涉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显示,案涉工程名称为“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2017年生产剥离工程(第二标段)——土方剥离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包括“土方及红粘土(含钙质结核层红粘土)的挖、运、排弃,运输道路及排土场的修筑维护等完成本工作的所有工作内容”。由此可见,案涉工程为露天煤矿土方剥离工程,涉及不动产施工的内容,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现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履行上述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义务,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第十九条虽约定了“提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该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无效。现根据上述合同显示,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魏家茆村,故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9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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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文 琳
周卓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