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05民初41号
原告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配金,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虎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昭颖、王雄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荣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彩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馨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