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恢507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43525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707号40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7548K,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83民初124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7145.31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