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04民初1570号
原告:赣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