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恢88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贵州众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迎宾路长***B栋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4710500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8138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8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众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多数银行账户已被其他多个执行案件冻结,本院划拨其未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转付申请执行人3554929.8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未购买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其名下车辆无位置信息无法实际控制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恢8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