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庆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财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021号
原告:江苏庆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东海镇新安供销社内转角北侧。
法定代表人:倪建新。
被告:常州财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17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晓俊。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庆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财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光前
人民陪审员  顾旭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童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