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3998号
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庆安南巷**。
法定代表人:许德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牧,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彪,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同日,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