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3民终1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经济开发区丹霞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序车船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2)鄂0303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在一审起诉时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震序车船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1.按照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震序车船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向原有股东以外的自然人转让;震序车船公司承诺转让行为及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震序车船公司并不持有公司股份。签订协议后,震序车船公司注册股本资金一直维持不变,原有股东持股比例未降低,震序车船公司亦未增发新股。故震序车船公司转让给***的股份就是原始股本之外的不存在的股份,系空头股份。该公司售卖或转让不存在的股份,是违法行为。***取得股东身份不合法,其并非是持有合法股份的股东。***收到的股权证书只是形式上的文件,并不实际持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是虚假形式,其本质是借款合同。震序车船公司以转让股份的名义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应当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震序车船公司应提供股东委托书、股东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该公司转让的股份系股东持有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震序车船公司于2017年3月成立,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间为2017年8月,不足一年,故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未获得股东身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约束。震序车船公司股东以实缴股本平均不足每股0.2元,而转让价格为每股3元,该公司获取非经营收益超过15倍,严重违背了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股权转让行为不应受公司法保护,相应责任由震序车船公司及股东承担。3.2017年8月在***将资金汇入震序车船公司后,工商登记信息未显示该公司指定的代持方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故丙方并不代持***股份,股权转让未完成,***至今并非震序车船公司正式股东。震序车船公司未完成上市,***亦不享有股东各项权利,故震序车船公司应向***还本付息。 震序车船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震序车船公司依据协议及其承诺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本金15万元人民币和2022年8月11日之前5年的利息6万6千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震序车船公司依据协议及其承诺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从2022年8月1l日至其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年化利率10%,按天计算;3.请求判令震序车船公司支付诉讼期间***所有相关本案的实际花费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差旅住宿费用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与震序车船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甲方:震序车船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系一家非上市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丙方:***。第二条认购价格、方式和认购价款:1.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是3元/股。2.乙方认购本次股权转让股份五万股整,认购款总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格×认购股数,即人民币15万元。第三条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份交割:1.乙方不可撤销第二条的约定认购本次甲方股权转让的股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股款划入甲方为本次股权转让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北十堰车城支行,账号:6********-0000-2970-921。2.乙方在支付认股款后,其名下股份由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丙方代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企业签发备案的股权证为未来确权依据。第四条挂牌上市承诺:1.甲方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前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2.2019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IPO项目审核立项。第五条股权回购:本次认购完成后,若甲方未能完成第四条承诺中的任意一条,乙方可以选择要求甲方对其股份进行回购或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若乙方选择回购,则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三个月内(备注: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所需时间约为三个月)依据乙方原认购金额进行回购。同时,由甲方按照乙方原认购金额以年化不低于8%的比例标准额外向乙方进行补偿。若乙方选择继续持有股份,双方可就其权益另行约定。第十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失为违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各方各种承担。 2017年8月11日,***向震序车船公司***尾号0921的中国银行账户上转账15万元。震序车船公司给***出具1份《股权证书》,注明:股东姓名:***,持股数:5万股。 2019年6月5日,震序车船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三板挂牌延期的说明及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载明:“......方案二:对于希望退出的投资者,公司承诺延期一年后,即2020年6月30日一次性回购该投资人所持公司股权,针对2019年7月1日前,按年化8%的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对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按年化10%的标准计算投资收益。” 《协议》签订后,震序车船公司未能于2019年6月30日前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未能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IPO项目审核立项。 2020年下半年,***向震序车船公司提出按照协议约定回购其股份后,震序车船公司至今未回购股份及支付补偿金。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1.2021年10月18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已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十堰市公安X张湾区分局。2.震序车船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8日,2017年3月2日公司名称由十堰震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变更为10000万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应适用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支付了认股款,震序车船公司向***出具了《股权证书》,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内容,***既是震序车船公司的投资方,也是震序车船公司的股东,故评判本案合同效力以及合同内容能否履行需要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结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涉《协议》虽约定了股权回购以及回购补偿等事项,但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具备震序车船公司的股东身份,其请求震序车船公司回购股权需要同时满足《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震序车船公司必须履行减资程序,否则***请求震序车船公司回购其股权将有可能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请求震序车船公司回购股权时,震序车船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故***有关震序车船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因***未提供证据证实震序车船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其有关股权回购补偿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和震序车船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震序车船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系投资方***与目标公司震序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向震序车船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具备震序车船公司股东身份。***请求震序车船公司支付15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实质是要求震序车船公司对其通过股权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进行回购,虽然该协议第五条约定:本次认购完成后,若甲方(震序车船公司)未能完成第四条承诺中的任意一条,乙方(***)可以选择要求甲方对其股份进行回购或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若乙方选择回购,则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三个月内(备注: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所需时间约为三个月)依据乙方原认购金额进行回购。同时,由甲方按照乙方原认购金额以年化不低于8%的比例标准额外向乙方进行补偿。若乙方选择继续持有股份,双方可就其权益另行约定。该条款是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但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同时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震序公司回购股权,必须经过减资程序,否则***请求震序车船公司回购其股权将有可能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震序车船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其请求震序车船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