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开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风华神特装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风华神特装车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409899.54元及其利息;(以409899.54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281200元及其利息(以2812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5666元,交纳申请执行费93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得案款696765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放弃对债务利息的追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当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544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