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开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裁字【2021】第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4575.28元;二、被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9976元;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足;三、交纳执行费251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自动履行全部案款,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当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2024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