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5执35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中某。
法定代表人:**。
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9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某给付案款450
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450 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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