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13民初8541号
原告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合同中明确指定郑勋彰、黄银娣二人作为联系人,负责签收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及货款结算、确认工作。现原告持有上述二人签名确认的三份《销售结算表》主张截至2021年1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711847.5元,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拖欠货款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711847.5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讼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货款,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现原告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要求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未超出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可。但是,原告要求被告每月10日起算前一个月欠付货款的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应自其逾期付款之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即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以575270元为基数;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以762380元为基数;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10日,以562380元为基数;2021年2月1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711847.5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讼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纠纷而支出保险费1119.42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1847.5元及违约金(其中,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以575270元为基数;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以762380元为基数;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10日,以562380元为基数;2021年2月1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711847.5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广东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1119.42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989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637元,保全费4257元),由被告广东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廖敏玲
书记员  苏晓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