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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金城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金城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袁桥镇野林村19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金城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皋市金城电信安装有限公司欠款65949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9495.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59495.9元、利息7570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9123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本院于2017年1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7年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且被在前执行的案件冻结。
3、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土地两幅(有抵押),目前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与中国林业集团的资产重组在进行中。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已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