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2执25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7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4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若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此款直接汇至户名: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市支行,账号:32×××88)。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由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代垫,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由沈飞宇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执行费693元(未预缴)。 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不再经营,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已关闭数年,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前往如皋市下原镇陈桥村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华的下落,邻居表示其常年在外,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已歇业不再经营,其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