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22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德宏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岐公路板桥段401号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57610B。
法定代表人:郭成桂,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昌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世纪城1幢A座1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46963875。
法定代表人:宋春生。
被申请人:***,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申请人天津德宏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昌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22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昌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窦洪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