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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森智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21583号 原告:柏森智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桥西北侧C002、D002、D0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柏森智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森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森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森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217.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系北京市丰台区近园路庄维花园一期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自接管该小区物业以来,尽心尽责为涉案小区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安,卫生清洁,监控,车辆秩序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丰台区庄维花园(以下简称205号房屋)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累计1217.15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欠费时间和欠费金额属实,房屋面积109.02平米属实,这段期间房屋登记在***名下。不同意缴费,房子问题很多没法居住。饮用水管道没人处置清洗,不能饮用做饭或者洗澡。我家门外楼道和消防通道,长年累月堆积各种杂物垃圾,都是物业堆的,影响消防安全,有异味招蚊蝇,物业不管。下水道每年几次反水漏水,把我家泡了再泡楼下,我在北京的时候半夜从东直门过来淘水,不在的时候就得我父母过来。反水都是因为物业没有及时清理污水井的清扫口,之前有杨经理承诺过至少每季度清扫一次,但是后来杨经理离职,再没人处理这个事情。因为小区锅炉房改造升级引发纠纷,供暖公司找了黑社会人来小区打人,物业完全不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5号房屋原系***所有,房屋建筑面积109.02平方米。2015年3月23日,柏森鸿鑫物业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柏森物业公司)(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实际交接进入时的时间为基准日)。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高层住宅为1.94元每平方米每月。收费方式为预收,交费周期为一年,应于上年度的12月31日前预交下年度全额物业服务费。本合同终止后尚未由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按照国家法规执行。 2019年7月22日,丰台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载明庄维花园一期(丰华苑)物业委员会与柏森鸿鑫物业管理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3月31日到期,因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任期届满,补选新的委员工作未完成,所以小区很多工作业委会无法形成决议,导致《物业服务合同》至今未签订。***未交纳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17.15元。 本院认为,柏森物业公司自2015年起受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委托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作为205号房屋业主应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合同到期后,柏森物业公司仍持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主张物业公司服务不合格,但不能否定其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且因物业服务具有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的特点,如提供的服务不存在根本性违约,不能构成物业管理费减免的理由,故***不交费的抗辩理由,本院难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物业服务事关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提出的诉求应及时予以回应,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而业主亦有义务及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以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及日常维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柏森智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1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