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424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仰口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盛泰一期从北至南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耀清,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07号。
负责人:崔晓华,经理。
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一、强制被执行人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75000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腾出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三、被执行人支付所欠租赁费的利息;四、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052元;五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六、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5518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将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但对租赁费等至期未履行。2021年5月22日和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分别作了两次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30日,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成驹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