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区好伙计饭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42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仰口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岛区好伙计饭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574号4号楼4单元。
经营者:王欣红,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574号4号楼4单元。
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岛区好伙计饭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一、强制被执行人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574号4号楼4单元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9000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腾出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三、被执行人支付所欠租赁费的利息;四、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273元;五、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六、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4314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将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574号4号楼4单元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但对租赁费等至期未履行。2021年6月4日和2021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及实际经营者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分别作了两次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发现被执行人及实际经营者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30日,经本案对黄岛区好伙计饭庄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该地址有上述被执行人单位,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单位实际经营者。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实际经营者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成驹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