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耀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诚,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崔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诚,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肖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文浩,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20)鲁0211民初825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4元,减半收取4052元,由上诉人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 磊
审判员 王颖颖
审判员 谷林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文斌
书记员 丛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