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一)字第532号
原告***
被告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诉被告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定于2015年3月27日上午9:00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直至9: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