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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一)字第532号 原告*** 被告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诉被告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定于2015年3月27日上午9:00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直至9: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