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鑫灏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鑫灏投资有限公司苏桥分公司、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26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2栋2单元401-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鑫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参鸾路盛景中心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鑫灏投资有限公司苏桥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苏桥镇荣镇路苏桥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桂032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8年4月12日桂林市合凯实业有限公司以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广西桂林鑫灏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桂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西桂林鑫灏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此本案因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6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