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882民初617号 原告: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佡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原告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2.5元,保全费2,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