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882民初617号
原告: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佡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原告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2.5元,保全费2,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