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455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奖工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4MA0UC5F41L。
法定代表人:佡青山。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67575905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0XN7UQ5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辽0213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当于345,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因本案已和解,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45,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