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初3030号
原告:***,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之栋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21XPKP12,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280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之栋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