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之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之栋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初3030号 原告:***,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之栋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21XPKP12,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280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之栋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