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607号
申请人:***,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之栋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21XPKP12,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280号50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之栋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之栋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