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5445号 原告: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陈庄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因原告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在指定限期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