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138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66354702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陈庄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61448411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买卖等手续。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日起至2023年10月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