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6执29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陈庄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010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28元,执行费2915元。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