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古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与福建省和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27民初43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和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三明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和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三明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2024年1月29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其已与福建省和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福建省和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