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饶县应急管理局、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凤凰西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1759990185G。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6幢2单元401、402室,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33930707K。
法定代表人:汪明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9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应急管理局罚金200,000元及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0,000元,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2900元,合计人民币402,950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2,950元及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