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民终1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33930707K。

法定代表人:汪明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詹鹏鹏,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乡人民政府**350305687518390W。

法定代表人:章硕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良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筑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筑城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贤良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为工程量清单当然包括数量和单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按照工程量清单的概念可直接看出工程量清单应只包括数量而不不包括单价。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按照招标要求、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将拟建中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量的表格,可见工程量清单是统计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2、一审混淆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预算的内容是造成事实认定错误重要原因之一。贤良港公司委托筑城公司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故筑城公司向贤良港公司交付的含有工程量和单价及汇总各项目金额确定的工程造价预算。从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过程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仅是施工预算图的组成部分之一。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将批准的施工图纸、经设计交底后的变更设计文件、既定的施工方式,按照国家、省、市管理部门对工程预算编制方式方法的有关规定,分部分项地把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出来,套用相应的现行定额,累计其直接费用、再计算间接费用、利润、税金与风险费用等,最后合计确定工程造价,即工程造价预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现行定额)×预算单价,可见工程造价预算才包括工程数量和单价,工程量清单只包括工程数量。3、案涉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造价预算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招投标公告上均有发布,发布时招投标公告中工程量清单只包含工程量并无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价才明确了项目的工程造价。4、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明显的区别,本案工程预算价核减比例超过3%,是由综合原因造成的,不是工程量单一原因造成的。5、贤良港公司主张筑城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超过3%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事实上筑城公司编制的工程量误差导致的核减金额并未超过3%。

贤良港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筑城公司的上诉请求,诺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筑城公司上诉提及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单价问题不能作为其抗辩的依据。工程预算书中可以证明审核结果误差超过3%,两个标段的工程预算审核书都有大量涉及工程量的调整,加上套用的价格,影响整个工程的预算价,即属于工程量误差导致的调整,一审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19)115号]驳回筑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筑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贤良港公司支付筑城公司造价咨询服务费24904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活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7月30日,贤良港公司与筑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贤良港公司委托筑城公司为罗屿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西大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和检测等招标代理工作。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招标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闽价服]12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计取;其中造价咨询费以区财政局审后的预算价为基数计算,按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取。代理费在施工招标合同签订后全部付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在与中标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核对完毕之后付清。合同专用条款还约定“本合同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综[2009]114号文、莆政综[2009]115、莆政综[2014]99号文件执行……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预算价误差(以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不得大于±3%,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但合同中未约定委托方逾期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筑城公司依约开展招标代理工作并编制了工程预算。

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福建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K0+000-K1+000段)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该项目造价预算送审金额为27128751元,审后金额为26243464元。该项目审核费用47201元。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K1+000-K2+865.686段)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该项目造价预算送审金额为116496387元,审后金额为109991424元。该项目审核费用201846元。两个工程项目预算审核调整的主要原因均为工程量调整及单价调整。筑城公司主张贤良港公司尚欠其造价咨询编制服务费249047元,致讼。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另查明,《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19)1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筑城公司与贤良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筑城公司及贤良港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预算审核误差超过±3%是否筑城公司编制预算失实导致。福建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均载明导致案涉工程预算存在误差主要由工程量变化及单价变化导致。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当然包括数量及单价。由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预算价误差的,预算审核费用由筑城公司承担。故不论工程量调整或者单价调整导致预算审核结论误差超过±3%,审核费用均应由筑城公司负担。本案双方对案涉工程预算审核费用47201元+201846元=249047元均无异议,该部分费用应由筑城公司承担。即筑城公司要求贤良港公司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249047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35.7元,减半收取2517.85元,由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本院不予审查。

一、关于本案审核费用承担问题。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福建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显示,筑城公司编制的预算与审核造价误差超过±3%。但根据筑城公司与贤良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因为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预算价误差超过±3%,筑城公司才承担审核费用;莆政综(2009)1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筑城公司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才承担审核费用。而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第三方作出的审核报告可以看出,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超过±3%的原因,不仅包含合同约定的自身原因,还包含单价变化,且贤良港公司作为委托单位将筑城公司的成果送交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其也没有证据证实“预算价误差超过±3%”系筑城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故其要求筑城公司承担该项审核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工程量清单均包括工程量和单价内容,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利息部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在与中标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核对完毕,无异议之后一个月内付清。双方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逾期支付报酬利息计算方式: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其主张支付上述费用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日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文件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故筑城公司的主张利息计算标准应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所述,筑城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上诉人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24904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还款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驳回上诉人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审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5.7元,减半收取2517.85元,由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35.7元,由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天明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凯丽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