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5民初1369号

原告: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33930707K。(以下简称筑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明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詹鹏鹏,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贤良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乡人民政府**1350305687518390W。(以下简称贤良港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硕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筑城公司与被告贤良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詹鹏鹏,被告贤良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硕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筑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贤良港公司支付筑城公司造价咨询服务费24904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活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0日,筑城公司与贤良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筑城公司为贤良港公司建设的罗屿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西大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案涉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贤良港公司向筑城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和造价咨询费。招标代理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代理费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全部付清;工程预算编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取。工程预算编制报酬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全部付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在与中标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核对完毕后付清。合同签订后,筑城公司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K1+000-K2+865.686段、K0+000-K1+000段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贤良港公司应支付筑城公司工程招标代理费及工程预算编制费。但贤良港公司仅支付了招标代理费及预算编制费204702元,尚欠249047元至今拒不还款。

贤良港公司辩称,筑城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与案涉工程预算审核价差额超过3%。根据合同约定,预算审核费用应当由筑城公司负担。由于贤良港公司支付给预算审核单位的审核费用为249047元,故应驳回筑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使筑城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成立,其要求贤良港公司承担利息也缺乏依据。

筑城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一份,欲证明2015年7月30日贤良港公司委托筑城公司为罗屿作业区纵一线(东吴西大道)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并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事实。

2、罗屿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西大道)工程(K0+000-K1+000段)公示书、罗屿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西大道)工程(K1+000-K2+865.686段)公示书、闽价{2002}房457号文各一份,欲证明筑城公司依约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和工程预算咨询工作,贤良港公司应支付罗屿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西大道)工程(K0+000-K1+000段)预算编制服务费92577元、罗屿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西大道)工程(K1+000-K2+865.686段)预算编制服务费361172元的事实。

经质证,贤良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由于筑城公司编制的预算与审核结算差距超过3%,依约应扣除预算审核费用。

贤良港公司提供工程预算审核书、预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评审书、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说明一组,欲证明筑城公司编制的预算与审核结论超过3%,审核费用249047元应当由筑城公司承担的事实。

经质证,筑城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可抵扣审核费用的误差为工程量,案涉审核结论误差部分由于单价变更造成。

本院经审查认为,筑城公司、贤良港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经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应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7月30日,贤良港公司与筑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贤良港公司委托筑城公司为罗屿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西大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和检测等招标代理工作。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招标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闽价服]12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计取;其中造价咨询费以区财政局审后的预算价为基数计算,按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取。代理费在施工招标合同签订后全部付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在与中标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核对完毕之后付清。合同专用条款还约定“本合同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综[2009]114号文、莆政综[2009]115、莆政综[2014]99号文件执行……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预算价误差(以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不得大于±3%,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但合同中未约定委托方逾期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筑城公司依约开展招标代理工作并编制了工程预算。

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福建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K0+000-K1+000段)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该项目造价预算送审金额为27128751元,审后金额为26243464元。该项目审核费用47201元。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K1+000-K2+865.686段)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该项目造价预算送审金额为116496387元,审后金额为109991424元。该项目审核费用201846元。两个工程项目预算审核调整的主要原因均为工程量调整及单价调整。

筑城公司主张贤良港公司尚欠其造价咨询编制服务费249047元,致讼。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另查明,《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19)1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本院认为,筑城公司与贤良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筑城公司及贤良港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预算审核误差超过3%是否筑城公司编制预算失实导致。

福建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均载明导致案涉工程预算存在误差主要由工程量变化及单价变化导致。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当然包括数量及单价。由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预算价误差的,预算审核费用由筑城公司承担。故不论工程量调整或者单价调整导致预算审核结论误差超过3%,审核费用均应由筑城公司负担。本案双方对案涉工程预算审核费用47201元+201846元=249047元均无异议,该部分费用应由筑城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筑城公司要求贤良港公司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249047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5.7元,减半收取2517.85元,由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慧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