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2484号
原告:郑州航空港达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科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密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航空港达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科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航空港达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航空港达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航空港达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计458元,由原告郑州航空港达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