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9民初1064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x。
法定代表人:庄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减少其诉讼请求。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4元,减半收取68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685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