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李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6158号
原告:罗某,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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