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8892号
原告:重庆市两江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重庆市两江某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某某,女,重庆市两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重庆市两江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市两江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两江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两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两江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0.73元,由原告重庆市两江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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