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6执3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重铁巨龙钢材市场E区2号楼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03CCO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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