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0063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重庆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享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91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