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1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拓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6民初26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5.04元,减半收取1182.52元,由上诉人重庆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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