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4710号
原告:邹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村便民服务中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827898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9栋1单元7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533891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邹某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晟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08日立案。2025年2月17日,原告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邹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91.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