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喻某,重庆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813号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公司员工。被告:喻某。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喻某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31元,由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